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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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4-29 10:46:53 |
來源:中國煤炭工業協會 |
發布人:高玉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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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CHINA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縮寫:CN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煤炭企業、事業單位、有關組織及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責,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會員、行業、政府和社會服務;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一流行業協會,為推動現代煤炭經濟體系建設,實現煤炭工業高質量發展而努力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一)加強行業自律,制訂并組織實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準則,受政府委托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等的研究、制定;
(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研究提出行業轉型升級、建設現代煤炭經濟體系的思路和建議,推進煤炭智能綠色開采、清潔高效利用與美麗礦山建設;
(四)推動煤炭市場體系建設,開展行業市場監測與預警研究,協助政府做好產運需銜接和運行協調,發布煤炭市場指數,舉辦全國煤炭交易會;
(五)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推進行業兩化融合,為會員、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六)推進行業科技進步,提供行業技術咨詢與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評獎并推薦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新技術推廣和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七)參與組織制修訂煤炭工業國家和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負責社團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監督,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和企業標準化工作;
(八)協助政府做好煤礦瓦斯治理協調工作,做好安全高效礦井建設評審工作,組織行業典型經驗交流;
(九)受政府委托組織開展行業教育培訓和職業資格認證,開展行業人力資源隊伍研究和需求信息發布,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素質;
(十)推進行業思想政治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助推行業公益事業發展,引導會員單位履行社會責任;
(十一)按規定開展行業勞動模范、先進會員單位和個人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十二)聯系相關國際組織、政府機構,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會議及展覽,為會員對外交往活動提供服務;
(十三)經批準主管、主辦相關行業刊物、網站與數字媒體,開展行業宣傳;
(十四)承擔政府和群團組織授權、委托的其它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托提供有關專項服務。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免職;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二)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16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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